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业务部 |
发布日期:2012/6/8 21:07:12 浏览人数:4310 |
|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部重要的法律应用广泛,适用于个人,企业,行业协会,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因其适用于影响国内竞争的境外行为,这部反垄断法对国际贸易也有着直接的意义。被视为垄断行为的企业活动将被明确禁止,而可能产生反竞争后果的某些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市场集中占有率过高的商业业务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审查。 天润律师多年来一直密切关注反垄断法的起草进展情况,并就多起草案发表专业评论。在新法正式施行后,我所随即开始为客户的交易事项在反垄断法的遵守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天润律师还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主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政府部门保持着良好并密切的工作关系。这种工作关系使我们既能得以在第一时间知悉中国法律和政策的变动和发展,也能充分协助客户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 天润律师凭借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长期丰富的经验,以及持续更新知识、不断研究和探索该领域法律相关新问题的求新精神,将为客户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和提供专业水准的综合法律服务。 多年来,天润律师作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大中型国企、新兴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客户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范围 交易合规; 为企业政策的采用或现有全球政策的编改提供建议,以使其符合反垄断法,并制定相应的合规战略; 审查商业行为的反垄断问题,包括审查业务协定如分销协议,审查商业行为如参与行业联合,与竞争者的洽谈以及与消费者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 对管理人员与雇员进行反垄断法合规方面的培训提供建议; 合并前的反垄断审查; 为反垄断审查提请的必要性提供意见; 为应提交的申请给予最佳策略建议; 协助编制申报文件,进行专业的经济分析,与商务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沟通; 代理反垄断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案件; 内资和外资企业合并和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为因滥用垄断地位受到损害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反垄断调查行政程序; 反垄断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行业协会、国内企业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价格监督和监控,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滥用垄断地位针对企业实施限制竞争协议,为获得巨大利润,以协议方式对市场进行划分,操纵市场价格和联合抵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以低价倾销、搭售、歧视待遇等行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滥用垄断地位进行反竞争的兼并,为限制或消除其他企业的竞争能力,采取收购合并方式使其他企业失去竞争能力; 商业混同和虚假标示; 商业贿赂; 虚假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 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 附条件交易; 不正当有奖销售; 商业诽谤; 串通投标; 国内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或者倾销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包括举报、提请政府调查、采取相应措施等。
|
|
|
|
|
|
|